(1)法律的完整性和科學性
眾所周知,設備、裝置的安裝使用都要遵守一定的標準規范,防雷裝置也是如此,而不一定要由哪個部門來規定,很顯然這是不科學的。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到目前為止,已經制訂頒發了數十個防雷方面的專門的或者是涉及防雷的國家和行業標準(氣象主管機構近些年也在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其中許多內容涉及防雷裝置的安裝和使用。建設部門幾十年來組織許多專家學者更是搞了許多專門的圖集,而且版本一換再換,這都是不爭的事實,并不是什么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都一直在運行、在發展,那么,《氣象法》的規定是不是落空了,其完整性和科學性就不存在了,更談不上什么權威性了。
(2) 概念的問題
應當講,《氣象法》中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這種提法是有道理的,概念也是正確的,但在氣象主管機構制訂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中,這一提法或者說這一概念卻成了“防雷減災”,這是十分不科學的,雷電是可防的,但減災卻非易事,特別是雷電災害瞬間就形成了,這一點不同于旱災、風災、水災、雹災等等,可以通過后續的一些工作減小災害的損失,比如補種一些農作物等等,所以科學的提法就應是“防御雷電災害”,而不應是其它。
(3)檢測單位的資質
《氣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檢測工作。在氣象主管機構制訂的部門規章中,對防雷檢測單位提出了資質要求,即從事防雷檢測工作的單位,必須要取得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資質證書,否則不允許從事防雷檢測工作,如違反此規定,則要進行處罰。事實上,這些規定并無很特別之處,其它有些行業,如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監理等等,早已實施了多年的資質管理制度,問題是《氣象法》中并無此方面的內容,防雷檢測單位的資質管理事宜,是在氣象主管機構的部門規章中提出的,就是后來出臺的國務院第412號令,也只是規定由中國氣象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定的行政許可。但問題不僅如此,按一般的常理,既然提出了資質管理要求,那么,如滿足了要求的條件,就應當取得資質證書,即獲得行政許可。但幾年過去了,獲得資質的單位,都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單位,這些單位中,有些是不錯的,如南京市防雷中心;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單位,從人員素質到裝備水平,根本無法滿足防雷檢測工作的要求;有些個別者,甚至連基本常識都不具備,鬧出了許多笑話,給公眾造成了許多不良影響。
然而,最根本的問題還不在這里,既然說法是對防雷檢測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卻又在實際工作中形成了防雷檢測工作的行業壟斷,這就講不通了,其道理何在呢?既然不是強制性或監督性檢測,如公安部門的車輛安全性能年度檢測,質監商檢部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食品、藥品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測檢驗,建設部門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等等,而是號稱資質管理,又形成了實際中的壟斷。這里,形成了這樣一種格局:將《氣象法》中的氣象主管機構指導檢測通過發放資質證書這一形式,變成了氣象主管機構下屬單位實施防雷檢測,而且是唯一有資格實施防雷檢測工作的部門,即行業壟斷這一現實。這怎么能讓公眾接受呢?
(4) 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8號2005年2月1日起實施)第八章附則第條規定:“省級氣象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防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省級氣象學會組織的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級氣象學會開展防雷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5)管理者與施工者的關系
眾所周知,自黃島油庫雷災事故發生后,許多部門開始關注防雷工作。氣象部門進入到防雷工作領域是從防雷工程的施工開始的。然而,《氣象法》賦予了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作進行組織管理的職能,這從法律的角度和客觀實際上就要求氣象主管機構要盡快地完成角色轉換,承擔起必須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即由防雷工程項目的施工者變為防雷工作中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但幾年過去了,這一轉變并未完全實現,盡管氣象主管機構有明文要求,即要求防雷減災管理機構、防雷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防雷工程要實行獨立運作,不允許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但在許多地方,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者、檢測部門和管理機構都是屬于氣象部門的,形成了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這是行不通的,而且也是有害的!這種害處對社會、對氣象部門都是存在的,而關鍵之處是這不利于防雷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6) 工作的協調性和專業性
雷電防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又是一門綜合科學,涉及許多學科。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國際上,雷電防護的多項標準是由國際電工委員會(即IEC)負責起草和管理的,而不是由其它國際組織履行這一職責的,這就充分說明,雷電防護工作在技術上、在專業性上屬于電氣安全的范圍,如果說整體電氣技術是一棵大樹的話,那么,電氣安全技術是這棵大樹上的一根杈,而雷電防護技術則是這根杈上的一根分枝,同電磁場防護、靜電防護等電氣安全防護技術一樣,雷電防護技術是電氣技術這棵大樹上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
(7) 關于技術層面上的進一步思考
眾所周知:雷電是一種自然現象,到目前為止,在世界范圍內,人們對雷電的形成機理尚不完全清楚,存在著多種理論和假說。人們尚不能阻止雷電的形成,而只能去設法進行雷電防護。關于雷電,我們似乎在這幾年忽視了什么。實際上,雷、電、磁(還有光和熱)是一個完整的現象,而這幾年,我們似乎過多地強調了“雷”,而忽視了其它部分,這在實際上引導我們從技術上走進了一個誤區,從而導致我們做出了許多不正確的選擇,這是應當得到盡快糾正的,還客觀實際的本然,實事求是而不是人為地擴大一部分,減少一部分。這樣,對于防雷工作而言,等于重新確定了方向,無疑這是非常有利的。
(8)非常規接閃器
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08)在前言部分規定(即本標準規定):“防雷裝置即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接導體為本標準的檢測主體,對任何一種宣稱能提供增強的防護功能的防雷裝置,首先應符合本標準在材料,尺寸和范圍等方面的規定,對生產廠宣稱的特有功能,本標準不做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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